创造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2018-12-27 13:48:05 来源:本网专稿 

以主动的创造性推进信用建设迈上新台阶

创造性,即信用建设工作要与时俱进,要创新手段、创新举措、创新领域。重点包括七个创造性:创造性专项治理、创造性信用惠民、创造性信用监管、创新性运用红黑名单、创造性联合奖惩、创造性信用评价、创造性信用修复。上述“七个创造性”密切相关。

专项治理是督促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的有效手段,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批示精神的重要抓手,是“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牛鼻子”。近期,中央文明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在集中治理19个重点领域的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力求全面提升社会诚信水平,专项治理也将为主题宣传活动提供大量的生动案例和良好的舆论环境。自2017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已开展政务、涉金融、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比如政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机构共5006家,经集中治理,一大批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案件得到清理,整改率达99.7%,还款金额逾80亿元。现在,各地信用建设工作的任务都十分饱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善于抓重点,善于抓主要矛盾。实践证明,专项治理就是可以引领全局的“牛鼻子”,达到“举一纲而万目张”的效果。因此,专项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当前要务。

做好专项治理,要求把握好“六个字”,即“梳—挖—治—建—评—协”。梳,即梳理各类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19项专项治理任务要求,筛选与治理任务相关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按地区分发至各地方,作为专项治理对象的名单。各地方应及时核实分发到的名单主体是否存在,失信情形是否属实,明确如何针对性治理。要特别重视对重点关注名单的运用。挖,即挖掘各类失信信息和失信主体。除了共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我们还要挖掘行政处罚信息、群众投诉与举报信息,以及来自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的失信行为信息,从中筛查相关领域的失信主体,一并纳入专项治理对象。比如正在开展的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通过大数据技术筛查了1109家高度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各地方也可按照治理任务要求,自主明确区域性的治理对象。治,即分类施策治理失信行为。对于已经核实的专项治理对象,首先督促其限期整改,经约谈仍不纠正失信行为的,根据其失信程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各地方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定向推送、社会公示等渠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按照专项治理对象失信情形的不同,分类实施治理措施,使更多的失信主体退出黑名单。以涉金融为例,筛查的1109家高度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经专项治理,其中移交司法程序的194家,涉案金额约49.77亿元;对有非法集资线索尚不构成移交公安机关的423家企业,采取风险隔离措施加强重点监管。建,即着力构建四个有效机制。包括公示机制、承诺机制、记录机制、识别机制。“建”是“治”的长效机制。各地方要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专项治理对象名单,督促相关失信主体公开作出守信承诺,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专项治理对象的整改记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结合专项治理对象名单研发信用识别类信用服务产品。评,即用好综合信用评价手段。各地方要探索开展19项专项治理领域的综合信用评价,对于评价结果差的,可直接纳入专项治理对象。协,即协同各方监督力量。各地方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企业等各方力量,共同梳理各领域专项治理对象,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进群众福祉的要求,今年已启动“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信易批”等“信易+”系列项目,在重点民生领域拓展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实现信用惠民便企。鼓励各地方创新“信易+”系列场景,丰富联合激励措施,实实在在地增进群众福祉。截至目前,在“信易贷”方面,包括税易贷在内累计发放贷款超过8000亿元;在“信易租”方面,试点期间已有40万家企业申请“信易租”业务,累计免押金超过2亿元。一些地方在“信易+”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比如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通过“信用张江”平台,已帮助逾600家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支持,累计融资额约50亿元;河南郑州已实现为纳税信用良好的公司和信用良好的创业团队提供1年~3年的办公空间免费入驻,无偿的科技咨询服务和免费的公共服务平台等;山东荣成已实现诚信个人乘坐公交车享受5折优惠,公共自行车办卡免交诚信保证金150元;浙江建德已有9个景区为优秀志愿者参观提供门票减免优惠,11家酒店、宾馆为优秀志愿者住宿提供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协议价服务;江苏苏州高新区依托区信用信息平台,已实施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预审批制度,审批时间压缩了60%。

信用惠民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需要创造性地建立六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易+”联合激励机制。“信易+”系列的成效关键看场景中相关主体受到的联合激励效果。各地方应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创新多种与信用评价相匹配的激励措施,让信用良好主体有获得感。对于在“信易+”系列场景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信易+”系列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的“信易+”场景涉及不同的主体,从事前的信用承诺,事中的信用评价,到事后的分类监管,无法由一类主体全部完成,需要分别针对“信易+”系列各特定场景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公示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相关主体建立合作联盟,共同推进“信易+”系列的实施和落地。三是建立“信易+”试点示范机制。城市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有条件、最有手段、最能有所作为的一级政府,可以直接深入到社区、园区,也是推动“信易+”系列落地最有力的实施主体。各地方应以“信易+”为主题,甄选具有条件的城市和成熟的应用场景,探索设立示范社区、示范园区、示范街道等,在多领域、小区域设立“信易+”系列试点。四是建立“信易+”信息共享机制。无论是合作联盟的建立,还是试点示范的设立,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信易+”系列场景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信易+”系列落地的关键,没有足够的信息,“信易+”系列场景就无法生动的运转。各地方应围绕“信易+”系列场景,在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基础上,创新信息共享方式,整合多方信息源,依法应用各类主体信息,保障“信易+”系列的落地。截至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对接44个部门、所有省区市以及70个市场机构,累计归集共享各类信息近250亿条。其中中央部委提供信息约70亿条,地方平台提供信息约100亿条,其他社会机构提供信息约80亿余条。这些信息可依法共享给各地方开展“信易+”相关工作。五是建立“信易+”信用评价机制。“信易+”系列的核心思想是“诚信让城市更便利”,让诚实守信之人借助“信易+”系列场景享受与其诚信度相匹配的优惠与便利,诚信度的衡量需要通过信用评价对其进行量化或划分等级。各地方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借助各方共享的信息,对“信易+”系列场景中的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也可采用已有的个人信用分和信用等级作为信用评价结果。六是建立“信易+”宣传推介机制。目前,已有不少城市在“信易+”方面作了许多探索和实践,经验值得借鉴。我们将全面评估各地方在创新“信易+”系列方面的优秀做法,及时总结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方在创新“信易+”系列场景的同时,应不断加强场景的宣传和介绍,及时披露应用成效,让群众“知信、用信、守信”。

2018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加强信用监管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工作措施,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近期印发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鼓励各地方创新应用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协同注册、合同监督等手段,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看家本领,须要创造性地运用八大监管手段:一是列退名单。依法依规将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于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据相关的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监管。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名单主体,可依法依规允许其退出名单。二是限期整改。在认定失信主体时,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要分别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通过发放限期整改通知函,督促失信主体及时整改。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城市要力争督查辖区内有整改义务的失信主体全部实现整改。三是培训约谈。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各地方要对本辖区内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进行约谈。要通过约谈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将培训约谈记录纳入相关失信主体的信用记录。四是公告公示。各地方应通过本级信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已归集的黑名单等失信信息,特别是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开,公示率和有效率均应力争达到100%。截至目前,“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双公示”信息逾1亿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8021万条,行政处罚信息2669万条。公告公示的社会影响是很大的。2017年,对“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提出咨询、异议、修复等的社会公众电话约15,000个,邮件8200封,微信咨询4300余位,QQ咨询4000余位,共计约32,000人次。五是提交报告。失信主体应向相关监管单位机制化地主动提交第三方信用报告,监管单位应将信用报告作为信用监管的的重要参考。六是行业监管。发挥行业监管部门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围绕失信主体开展行业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七是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八是嵌入“一网通办”。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将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

[责任编辑:王小义]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