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利剑 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

2018-12-27 13:36:02 来源:本网专稿 

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贵祥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保障。然而,长期以来,生效判决的自动履行率低,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和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有序发展。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老大难”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司法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就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作出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向全社会庄严承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破除影响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解决执行难,摘掉执行难的帽子,是执行工作者的梦想,也是各级人民法院矢志不渝努力的方向。

解决执行难,既要明确目标,也要找到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执行模式,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必由之路。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基本解决执行难充满希望,也为今后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最根本的是要找到财产,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就是查人找物难。

多年来,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主要依靠“登门临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财物流动日益频繁,财产类型及形式日渐多样化,所需查找的地域范围无限扩大,面对林林总总的财产类型和数以百计的协助执行单位,查人找物难问题更加凸显。一方面申请执行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跑银行、跑工商、跑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找几乎成为不可能。传统方式耗时多、效率低,不仅消耗了执行人员绝大部分的精力,同时因查找范围极其有限,效果自然很难保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针对查人找物的难题,人民法院抓住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历史机遇,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了执行工作模式的重大变革。从最初各地建立的“点对点”查控方式发展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覆盖全国范围并且覆盖主要财产形式、四级人民法院都能使用的执行网络查控体系。

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从最初仅与20家全国性银行连接且只能查询银行存款这一类信息,经过几年的努力,网络查控系统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做到了对全国范围内主要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一是可查询的银行从最初的20家,扩展到了现在的3700多家,农村信用社、城镇银行、外资银行均被覆盖在内。二是可查询的信息种类从最初的银行存款一类信息,扩展到现在的与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腾讯、支付宝、京东、中国银联等多家单位、3000多家银行联网,可查询14类18项信息。包括:存款、理财产品、车辆、船舶、股票、银联卡消费记录、工商登记等等。三是针对不动产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与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14个沿海、旅游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对接,为全国法院开通重点城市不动产“点对总”网络查控功能。四是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为主导,以地方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为补充的查控体系。实际应用查控系统的法院由过去的30%扩展到现在的100%。

三年多以来,全国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人找物效率提高近百倍,查人找物难题初步得到解决。截止2017年年底,全国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共查询案件3440万件,冻结存款1880亿元,查询车辆3100万辆、证券522亿股、渔船和船舶36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超过32亿元。实践证明,“总对总”查控系统查人找物效果是传统模式无法想象的。信息化建设的大力发展,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扩大了财产查控范围,降低了执行成本,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

长期以来,不少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极尽所能规避执行,一定程度上更加加剧执行难现状。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的部署,抓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推进的历史机遇,全方位、多层次采取反规避执行举措,推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行为构成要件、失信认定程序、信用惩戒措施,并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各地法院不断创新公开方法,除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方式,还在市民广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网点等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播放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

为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人民法院积极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实施联合信用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车票和飞机票,开启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序幕。截至2017年年底,有关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动车高铁票367万人次、限制购买飞机票936万人次。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适时修改完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全面限制其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并将单位被执行人的被限制主体扩宽到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达成一致,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整合至被执行人信用档案,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国家工商总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芝麻信用,腾讯公司以及京东旗下的京东商城和京东金融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各自的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在互联网生产、经营场景下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等43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惩戒范围从现实的社会活动扩展到网络虚拟空间。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2016年9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办联合下发文件部署了11类100余项惩戒措施,涉及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旅游、投资、消费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该文件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纲领性文件,有力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我们联合信用惩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也标志着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全国各级法院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两办《意见》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等20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涉金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日常监管、社会公布等事项作了规定。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关于落实两办《意见》的实施意见、并根据本地情况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失信惩戒措施,确保《意见》落地生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上线运行“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导入接口”,将全省法院未结执行案件63.5万名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限制被执行人贷款,其中21万名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有效改变了失信者受不到应有惩罚、守信成本收益失衡、甚至失信收益高于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现象;有效改变了债务人一边欠债不还,一边向银行贷款、购地买房、出境旅游、奢侈消费的现象;最大限度挤压了“老赖”的活动空间,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以来,大量被执行人慑于其威力而主动履行了义务,一大批案件得到执结,执行难得到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得到彰显。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黑名单”制度已经成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突破,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

执行难第三大难点在于财产处置变现难。在人民法院查控到的财产中,大约60%并非现金或存款,而是土地、房产、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实物,需要通过司法拍卖将其变为现金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然而,传统的司法拍卖存在不少弊端:高额佣金大幅提高了执行成本,直接影响拍卖财产的变现效果;受传统拍卖的拍卖场所、拍卖时间、拍卖公告覆盖范围的局限,拍卖成交率、溢价率相对较低;拍卖信息公开性、透明性较低,暗箱操作,围标串标、职业控场现象频发,导致标的物拍卖流拍率高、成交率低、溢价率低,损害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拍卖公司恶性竞争,一些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相互勾连形成不法利益链条及权力寻租空间,选择拍卖公司环节及拍卖过程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着力解决执行难,在解决财产变现难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探索。浙江法院系统在2012年率先尝试“淘宝网”司法拍卖模式,显示出了明显效果和巨大潜力。拍卖程序信息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去中介和零佣金,使拍卖成本更低廉;互联网参拍,市场超地域化;拍卖物品多样化,拍卖过程快捷化。浙江的成功经验迅速得到各地的响应,纷纷学习浙江网拍模式。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计29个省份超过1700家法院通过法院自主拍卖模式开展司法拍卖工作,共计网拍36余万次,网拍标的物17余万件,成交金额2000多亿,为当事人节省佣金51多亿元,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流拍率、降价率和拍卖成本明显下降。浙江、江苏等省份法院网拍运行4年多来,实现了违法违纪“零投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同时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中央政法委所提出的司法与高科技深度融合的要求,顺应信息化时代潮流,及时总结各地网拍经验,针对网拍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发布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名单库制度,对网拍平台严格把关;明确拍卖过程由程序控制并自动进行,无人工干预及后台操控,过程全留痕;明确各人民法院要对拍品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拍品信息及瑕疵;明确竞买人由程序自动编号,拍卖结束前无人知晓竞买人身份。这一系列规范措施和技术措施,既充分保障拍卖过程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进行,在全社会监督下进行,又有效防止对拍卖过程的人为干预和操控,斩断不法利益链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2017年7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一宗土地使用权,有两名竞买人报名,而正是因为互联网这一天然屏障以及网拍制度的优越性,使得竞买人彼此之间无从获知对方的任何信息,彻底将传统现场拍卖中围标串标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两名竞买人你争我夺,竞价激烈,从起拍价16.668亿,经过783次延时、901次竞价,最终以26.328亿元成交,溢价部分接近10亿元,创下了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新记录。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研发内网操作系统,自系统去年3月上线至今年1月中旬,全国法院共计上拍标的物22万件,除正在公告中以及处于其他特殊情况的标的外,已成交10万件,成交额2200亿元,标的物成交率83.66%,溢价率达到52%,为当事人节省佣金67.6亿元。

实践证明,网络司法拍卖高度融合了信息化与互联网的特有优势,具备了传统现场拍卖模式所无法比拟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不仅大幅降低了当事人变现成本,同时还相当程度上提高了执行效率,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财产变现难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和强大保障。同时,网上拍卖公开透明,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严密的技术监控,筑牢了不能腐的堤坝,有效去除权力寻租空间,斩断利益链条,还司法拍卖一个清朗空间。

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各级法院整体推进,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初步实现查人找物、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以及财产变现方面的重大变革。被执行人赖账越来越难,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失信成本越来越高。执行实际到位率和到位金额明显提升,执行工作基本态势发生重大变化。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关心、帮助下,在全社会大力支持下,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正视困难,鼓足勇气,脚踏实地,攻坚克难,以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信息化为手段,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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