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明确

2018-12-14 12:45:10 来源:新华社 

问: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地方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经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和标准衔接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地方标准既要覆盖全部户籍人口,也要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并引导公共服务资源向广大农村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对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水平既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也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攀高,切实避免过高承诺、过度保障、急功近利、大包大揽,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问:《指导意见》从哪些方面提出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这些要求是如何与《“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衔接的?

答:《指导意见》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提出了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等9个领域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这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质量要求主要以《“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为基础,涵盖了规划涉及的8大类具体服务项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完善。

问:《指导意见》对划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指导意见》提出,一要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兜底职能。要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政府通过综合采取各项措施,使全民能够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为保障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奠定坚实基础。二要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3种情况,进一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及承担方式。三要制定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对不易或暂时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方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问:如何进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监测预警?

答:《指导意见》从完善基础信息、开展联合督查、开展均等化水平评价等3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情况监测预警的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预警体系和基础信息库建设,定期发布基本公共服务统计数据,及时跟踪各地各行业领域标准水平和实施进展。二是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对各地区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结合实际细化地方具体实施标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未达到国家标准及脱离实际盲目攀高的地区进行监督提醒。三是开展均等化水平评价。研究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开展评价评估。

问:如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水平动态调整?

答: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变化,需要适时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水平作出调整。《指导意见》提出,在保持国家标准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结合需求调查分析与评价评估情况,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行业发展实际需要、财政保障能力、重大技术创新应用等因素,对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及内容、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每5年结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编制,在全面评价评估基础上对标准水平进行集中统一调整。同时,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重大政策出台、规划中期评估等,适时就个别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动态有序调整。

问:如何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的效果反馈?

答:一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二是完善相关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达标评价制度,将达标情况统筹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各级各类医院达标、全国文明城市、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区、县)等考核评测。

问:在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创新试点示范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等方面先行先试,在标准水平城乡均衡、动态调整、监测评估等方面探索创新,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适时在全国推广。同时,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作联动,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以及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

问:如何推动《指导意见》有效落实?

答: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工作实施机制,加强对标准制定及实施应用的综合协调,做好统筹规划、财政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相关标准规范衔接平衡、适宜适度。

二是落实相关保障。《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确保各行业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创新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通过优化整合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相关标准基础理论和政策应用研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课程纳入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加强在职人员培训。

三是强化责任担当。要求各省级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结合实际出台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同时,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强化监督问责。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相关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新华社发)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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