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时修改和起草四部法规

2018-12-07 16:11:42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记者田孔社 王婷)12月7日,从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该省公布了会议修订通过的三部法规,即: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防治条例》)、《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同时对完成二审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了简要说明。

据了解,山西省自1999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来,19年的时间,该省在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不断深化的各项农村改革,保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山西省按照中央和省委近年来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新要求,在原先施行《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议事制度和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位置,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此,山西省结合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观点、新要求,对《防治条例》进行改进和完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世经说:“山西是煤炭生产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为了切实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这次的修改强化了对燃煤污染的防治,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全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新建煤矿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的禁煤区。”

据悉,除了修改防治燃煤污染,山西对工业污染的防治、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和对扬尘和其他污染的防治都进行了细致的修改。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是2003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2011年进行修正。条例实施15年来,在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促进山西种业发展等方面提供了应有的法治保障。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种子条例》加大了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创新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改革了完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职责,强化了种子市场监管,将行之有效的种业发展措施总结提炼,专门设立扶持措施一章,使扶持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系统化、制度化、法制化。

山西是闻名中外的“杂粮王国”,杂粮产业是全省最具特色的农业产业,也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国家对29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而莜麦、荞麦、红芸豆、黍子等许多杂粮作物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这些品种不审定、不登记,处于管理空白。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种子条例》创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这为全省杂粮特色品种提供了评价渠道,有利于鼓励品种创新,加快杂粮特色作物种业发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钢如是说。

同时,针对界定审定品种适宜生态区域的难点,针对推广销售已撤销引种备案农作物品种、以试验用种名义推广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依据,不利于基层农业执法部门种子市场监管等问题,《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态条件复杂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生态适应性试验,具体确定审定品种的适宜推广区域”,并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据悉,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三部法规,将分别于2019年1月1日和2019年3月1日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周世经还就《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表示,制定《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是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的具体体现。新条例草案由一审稿的七章扩充为十二章,由原来的四十二条扩充为七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区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强化了开发区的要素保障。进一步支持了开发区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构建了开发区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王小义]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