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部委联合惩戒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018-12-06 10:30:27 来源:本网专稿 

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重复专利侵权等六类严重失信行为将面临33项惩戒措施


□ 本报记者 王砾尧

□ 实习记者 孟佳惠

日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明确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等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将面临33项惩戒措施,不仅涉及企业层面的发债、银行授信、政策资金支持等,同时也涉及当事人个人层面的铁路乘坐、不动产购买、旅游、公务员报考等。并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备忘录》明确,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及提供虚假文件行为等在内的六类行为将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据介绍,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备忘录》中的惩戒措施共计33项,主要包括针对失信行为主体公司和针对失信主体个人两个层面。其中严重失信公司将被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补贴性资金、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不予受理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设立金融机构、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提高财产保险费率等,并成为各部委的重点监管对象。同时,这一失信行为将会成为银行授信、信用类债券核准和注册、股票和可转债发行、外汇额度核准、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基金销售资格等多类审核、核准的重要参考标准。

严重失信个人将会被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控人等、限制获得认证证书、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取得表彰奖励等、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备忘录》列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两方面共33条惩戒措施,明确对联合惩戒对象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方面,《备忘录》提出5条措施,包括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

在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方面,《备忘录》提出28条措施,其中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等。

对于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备忘录》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定期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规定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按照实际情况定期将执行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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