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部门出台备忘录 联合惩戒9种社保失信行为

2018-12-03 10:41:50 来源:本网专稿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保费、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骗保等9种情形将受到32项联合惩戒 


□ 中国改革报记者 王砾尧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央行、人社部等2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拒不缴纳社保费、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骗保等9种情形将遭到32项联合惩戒。

9种情形将被联合惩戒

根据《备忘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被联合惩戒。

具体来看,涉及联合惩戒的有以下9种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备忘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

32项措施惩戒失信行为

根据《备忘录》,如果发生以上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会面临32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还将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失信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对其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失信企业还将被限制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与此同时,《备忘录》明确,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将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等。

[责任编辑: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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