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欠税超十万元就上“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2018-11-28 10:10:00 来源:本网专稿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王砾尧报道 日前,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税务机关依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特意增加“失信”二字体现与各部门“黑名单”制度的统一,便于部门衔接。

根据《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进一步收窄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同时,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的”,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也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中。

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同时,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为加大惩戒力度,《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告时限从2年延长为3年。在此期限内,如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同时,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经法院判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的逐步形成,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因此,《办法》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范围,规定“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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