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将面临43项联合惩戒

2018-11-12 20:45:00 来源:本网专稿 

科技部、央行、国家发改委等4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吴限报道 记者日前从国家发改委获悉,科技部、央行、国家发改委、最高检、民航局等4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针对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43项联合惩戒措施,旨在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备忘录》显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备忘录》指出,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其中,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对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依法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重点监管对象等9项惩戒措施。

此外,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的措施包括,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等34项措施。

对于实施方式,《备忘录》提出,科技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

据悉,科技部对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更新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解除惩戒措施后依程序移除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但相关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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