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对101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018-10-31 14:22:02 来源:本网专稿 

□ 中国改革报记者 王砾尧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拟对住房建设领域信用主体开展多项联合奖惩措施。

发布虚假房源等101种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01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在住房保障方面,以下行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责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

在房地产市场方面,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等行为,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在建筑节能与科技方面,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技术公告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研究数据和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虚开发票报销、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恶意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在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等情形,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分别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等方面列出了具体的失信情形。

失信主体或接受四种特别惩戒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可依法依规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守信企业享受联合激励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纳入守信联合激励的相关条件。

首先,须同时满足3项基本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其次,若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试点并完成相关目标任务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可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经审查、公示合格后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联合激励。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诚信择优的原则,实施守信激励。

比如,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在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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