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联合惩戒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2018-08-29 10:35:07 来源:本网专稿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实行医保拒付、行业拒入、公众拒斥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吴限报道 近日,国家卫健委联合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所属医药代表违规情况严重的医药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同时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实行医保拒付、行业拒入、公众拒斥。

《通知》明确,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尤其强调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医药代表院内接待流程,确保医药代表的院内行为有记录、可监控、能公开。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约束,严厉打击侵害患者权益行为。

根据《通知》,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环节,对服务对象为公立医疗机构的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打击不执行“两票制”、虚开税票、贿赂促销等行为;对于批发企业等,重点打击恶意配合生产企业“过票洗钱”、贿赂医务人员等行为;对于零售企业要重点打击串通欺骗患者购买回扣药品;在医疗服务环节,重点打击过度医疗,收受药商回扣,欺骗患者接受治疗或购药,恶意借用、套用代码开具处方等行为。

《通知》要求,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处理票款、商业贿赂、提供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对所属医药代表违规情况严重的医药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治理局面。同时,完善严重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并公之于众,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要实行医保拒付、行业拒入、公众拒斥。

《通知》强调,推进医药代表备案管理,构建回扣治理体系。推进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药品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公开其医药代表的备案信息。医药代表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通知》要求,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药品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部门联合惩戒。推进建设覆盖药品、中药材等重要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追溯体系。严格执行药品采购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强化购销流通领域的合同管理,保障药品及时生产、配送,医疗机构及时结算货款。同时,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在流通环节的价格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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