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两年 地方定价项目再减30%

2018-07-18 20:45:00 来源:本网专稿 

进一步缩减到平均32项左右,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已基本放开

□中国改革报记者 赵薇

地方定价目录是规定地方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地方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通过2017年启动的新一轮的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地方政府定价项目在2015年缩减55%、平均保留45项左右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减到平均32项左右,缩减幅度达30%,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已基本放开。

更加聚焦“百姓身边事”

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地方定价目录在2003年制定。之后时隔12年,各地于2015年集中修订了地方定价目录;2017年,国家发改委启动新一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以加快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巩固改革成果——相较于上次修订,此次修订仅间隔两年时间。

“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一方面是价格工作系统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已经形成了深化价格改革的强大动力,减少了改革过程中的思想阻力;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价格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价格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客观上需要我们加快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他指出,近两年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明显,法律法规修订力度加大,此次修订更注重与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统筹协调。“例如,此前地方定价目录中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防雷技术检测等专业服务已不再是强制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民办教育收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了新的表述等,本轮修订放开了相关价格。”

记者注意到,目前保留的定价项目均具有典型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或网络型自然垄断特征,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文化旅游、环境保护、重要专业服务等13种(类),大部分南方省份没有供热,只有12类。

“定价范围更加聚焦‘百姓身边事’。”上述负责人说,修订后的地方定价目录将定价范围更加集中于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如“水”“电”“气”“热”“住”“行”“教”“医”“老”“游”等方面。“政府集中力量加强监管,有利于保持这些价格的基本稳定并趋于合理,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有利于安定群众生活。”

三类价格放开

“此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主要对燃气、交通运输、教育、重要专业服务等类别的定价项目进行了缩减,放开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上述负责人介绍说,放开的价格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运行效率,放开公用事业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如部分省份放开了燃气领域的车用压缩气销售价格、民用液化石油气进销差价、管道煤气出厂价格;交通运输领域的地方铁路货运和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部分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竞争性线路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运价率,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和渡口车辆过渡费收费标准。

为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放开公益性服务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如教育领域,放开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养老服务领域,部分省份放开了非政府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殡葬服务领域,放开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环保领域,部分省份放开了建筑垃圾处置和垃圾焚烧处置收费;住房领域,部分省份放开了定向安置房、公有房屋销售价格,部分住房前期物业服务,非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租房租金;文化领域,部分省份放开(取消)了有线电视安装收费、基本收视维护费。

为释放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放开重要专业服务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包括专业评价类服务、质量检验检测监测服务、救援救护服务、交易平台或场地类服务、部分司法服务类、培训认证中介类、专业技能服务、公用事业延伸服务等收费标准。

此外,还放开(删除)了食盐价格、路(河)产损害补(赔)偿收费、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收费、口岸查验和电子口岸服务收费等项目。

放开并非放任不管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中的项目如何管理?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否就意味着“听之任之、放任不管”?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列入地方定价目录中的项目,定价机关一方面要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等定价程序,让定价权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切实把政府定价做到管细、管好、管到位,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积极推进定价方式改革,逐步从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转变为制定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对于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不意味对其异常波动“听之任之、放任不管”,而是要坚持“放管结合”,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

一是通过放开政府定价权限,将政府价格管理的重心和精力从直接制定价格水平转到价格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政府将更加注重行业监管机制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以及公开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

二是建立健全预警防范机制,通过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民生消费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及时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并做好应急处置。

三是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并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查,重点督查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

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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