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两年 地方定价项目再减30%

2018-07-18 20:45:00 来源:本网专稿 

进一步缩减到平均32项左右,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已基本放开

□中国改革报记者 赵薇

地方定价目录是规定地方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地方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通过2017年启动的新一轮的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地方政府定价项目在2015年缩减55%、平均保留45项左右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减到平均32项左右,缩减幅度达30%,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已基本放开。

更加聚焦“百姓身边事”

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地方定价目录在2003年制定。之后时隔12年,各地于2015年集中修订了地方定价目录;2017年,国家发改委启动新一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以加快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巩固改革成果——相较于上次修订,此次修订仅间隔两年时间。

“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一方面是价格工作系统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已经形成了深化价格改革的强大动力,减少了改革过程中的思想阻力;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价格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价格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客观上需要我们加快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他指出,近两年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明显,法律法规修订力度加大,此次修订更注重与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统筹协调。“例如,此前地方定价目录中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防雷技术检测等专业服务已不再是强制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民办教育收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了新的表述等,本轮修订放开了相关价格。”

记者注意到,目前保留的定价项目均具有典型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或网络型自然垄断特征,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文化旅游、环境保护、重要专业服务等13种(类),大部分南方省份没有供热,只有12类。

“定价范围更加聚焦‘百姓身边事’。”上述负责人说,修订后的地方定价目录将定价范围更加集中于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如“水”“电”“气”“热”“住”“行”“教”“医”“老”“游”等方面。“政府集中力量加强监管,有利于保持这些价格的基本稳定并趋于合理,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有利于安定群众生活。”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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