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规模优化结构 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2018-07-01 18:35:00 来源:本网专稿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将受限制

□中国改革报记者 李宏伟

为切实有效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对违规发债企业、中介机构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问责力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9月起,国家发改委启动实施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为企业境外发债提供了较大便利,受到市场主体的普遍欢迎。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企业境外发债总计达2358亿美元。今年前5个月,企业境外发债992亿美元,同比基本持平。

“不过,我们也注意到,近两年来部分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企业外债发行规模有所增加。”该负责人指出,目前企业境外发债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境外发债主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比如,地方城投公司评级整体较低,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规模增长较快等;二是企业境外发债风险防控需要加强,部分企业自身资信情况一般,外债偿还能力受到关注;三是部门之间外债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完善。

《通知》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协作等方面对下一阶段企业发行中长期外债工作进行了部署。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本外币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体系,合理控制外债总量规模,优化外债结构,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着力优化外债结构。重点支持一批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发债,引导资金投向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项目,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尽快制定《企业发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发债企业资质要求和条件标准,完善备案登记申报方式和办理程序,不搞变相行政审批,防止自由裁量,为企业跨境融资提供更多便利。同时,加强外债信息汇总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违规约束措施,规范备案登记管理。

规范企业举债有关资质要求和资金投向。加强外债风险预警,出台违规行为惩戒措施,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引导规范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资金投向,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避免产生债务违约,限制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并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用途承诺。

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主动加强国际资本市场分析研判,合理配置资产负债,优化币种和久期匹配。引导企业使用货币互换、掉期、远期外汇、期权等衍生产品防范汇率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增强偿付能力。

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主动加强与国家外汇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统筹。

为确保《通知》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将加强对企业外债发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把外债发行违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据悉,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将实行“三次警示制度”,根据企业违规次数分别采取约谈、通报以及暂停外债备案登记或参与发行外债资格等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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