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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倒卖车票犯罪典型案例

2018-06-27 14:18:25 来源:本网专稿 

改革网6月27日讯(记者曹冰峰)27日上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哈尔滨铁路运输两级法院2015年至今倒卖车票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公布3起典型案例。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海龙,刑事审判庭庭长舒巍以及各基层法院办案法官和中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共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传处处长刁广才主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海龙做主旨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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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2015年至今,哈铁两级法院共受理倒卖车票案件11件,审结案件11件,已生效案件11件,共同犯罪案件5件,判处人犯28人。其中,女性被告人2人,具有大专学历的4人,高中、中专、初中文化程度的16人,小学文化程度的8人。在职或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7人,其余均为无业人员。经庭审认定的倒卖车票19348张,票面金额人民币4470600元。判处有期徒刑2人,判处缓刑15人,判处管制3人,单处罚金8人。判处罚金总额人民币8608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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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传处处长刁广才主持新闻发布会

从哈铁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倒卖车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看,当前黑龙江省铁路运输领域倒卖车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案发时间较为集中,多发生在春运、旅游旺季等铁路运输繁忙期间;犯罪成员身份多样,年龄不等,呈现出团伙化趋势;倒票手段多样,方式隐蔽,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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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海龙做主旨新闻发布

据了解,哈铁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发生在铁路运输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把打击倒卖车票犯罪,特别是团伙犯罪作为重点,该重判的决不手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依法处以刑罚。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在审理倒卖车票案件中对于构成倒卖车票犯罪的除判处刑罚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处罚金刑,并加大了罚金刑的执行力度,使罚金刑成为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不仅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无法占便宜,也在心理上形成威慑作用,从而使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哈铁两级法院坚持与铁路部门及地方政府加强联系,建立防范网络和防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开展法制宣传。同时以审判活动为依托,通过公开审判、组织旁听、庭审直播、以案说法、报道典型案例等方式解读法律。加强对铁路内部职工的思想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利用岗位优势倒卖车票的严重后果。引导他们严格遵守法律和铁路管理规定,自觉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加强铁路工作人员对客票的监管,实现出行客票上的身份信息与身份证统一,让倒卖的车票没有可以使用的空间,从源头避免倒卖车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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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舒巍宣读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三起倒卖车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石奎山倒卖车票案

被告人石奎山于2017年1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利用电话订票、微信或电话联系马小辉(另案处理)等人帮助网上订购火车票,抢购并囤积加格达奇至北京、哈尔滨、大连的K498次、K7070次、2062次旅客列车硬卧车票353张,票证价额共计人民币102102.50元。其中9张硬卧车票被石奎山加价售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696元,被其挥霍。2017年1月30日,石奎山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尚未售出的硬卧车票344张被依法扣押,票面信息已发还哈尔滨铁路局,另行处理。在审理期间,石奎山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696元。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奎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铁路客运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石奎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所囤积的344张车票尚未售出,票面信息发还哈尔滨铁路局后由该局另行处理,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且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石奎山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九十六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石奎山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彭占华、陆化英倒卖车票案

被告人彭占华、陆化英分别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火车站站前广场附近经营名为“昌盛”的旅馆和名为“利群”的便利店。彭占华在经营旅馆期间,为他人保管了57本护照。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期间,彭占华冒用其保管的他人护照上的身份信息,采取手机拨打铁路官方订票电话“95105105”的方式,于乘车日约三十天前,在每天16时30分铁路官方电话订票系统开始订票时,抢订并囤积黑河火车站至哈尔滨东火车站的K7034次、K7036次旅客列车卧铺车票,并指使其子被告人陆化英、其儿媳彭丹丹(另案处理),采用相同方法使用各自手机同时抢订火车票。3人共计电话抢订火车票1093张,通过其他方式购买火车票21张,共计1114张,票证价额总计人民币179206元。其中彭占华使用号码为15145678158的手机订票643张,票证价额总计人民币103450元;陆化英使用号码为18045639393的手机订票数223张,票证价额总计人民币36123元;彭丹丹使用号码为18004568799的手机订票数227张,票证价额总计人民币36300元。之后,彭占华、陆化英分别在各自经营的店铺内,将火车票每张加价二十余元售出。部分未售出的火车票被彭占华退票处理。2017年2月1日,公安民警在彭占华经营的昌盛旅馆,陆化英经营的利群便利店共计查获尚未售出的火车票173张(票证价额人民币27651元)、护照57本,并将二人当场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将尚未出售的火车票依法处理。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占华、陆化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铁路客运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彭占华提出犯意,本人订票数量多、金额大,且指挥他人帮助订票、售票,并获得全部收益,系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化英听从彭占华指挥,为彭占华提供帮助,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彭占华、陆化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彭占华曾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又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彭占华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陆化英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彭占华、陆化英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陈立强、马小辉、颜毅、陈丙吉、

刘友萍、王国军、宋刚、程清伟、郭亚全、

唐胜云、马军、乔彦生、杜雨坤倒卖车票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立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与居住在重庆市、四川省等地的被告人马小辉、颜毅、唐胜云、王振宇(另案处理)等人取得联系,收购他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抢订的火车票订单号并加价倒卖给被告人王国军、杜雨坤、马军等人。被告人王国军、杜雨坤、马军等人将这些火车票订单号出票后,又采用加价倒卖给其他被告人或者购票旅客的手段倒卖车票。被告人陈立强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192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511455.50元;被告人马小辉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592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249182元;被告人颜毅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310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145022元;被告人陈丙吉、刘友萍共同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310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145022元;被告人王国军、宋刚、程清伟共同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740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312654.50元;被告人郭亚全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80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67700元;被告人唐胜云倒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抢购火车票订单号25张,票面数额人民币15175元;被告人马军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29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10151元;被告人杜雨坤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24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12511元;被告人乔彦生倒卖冒用他人信息所订火车票共计13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7298.50元。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立强、马小辉、颜毅、陈丙吉、刘友萍、王国军、宋刚、程清伟、郭亚全、唐胜云、马军、乔彦生、杜雨坤以营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被告人王国军、宋刚、程清伟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国军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刚、程清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丙吉、刘友萍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丙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友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毅、唐胜云、王国军、程清伟、郭亚全、乔彦生、杜雨坤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陈立强、马小辉、陈丙吉、刘友萍、宋刚、颜毅、唐胜云、王国军、程清伟、郭亚全、马军、乔彦生、杜雨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陈立强、马军系铁路职工参与倒卖车票,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陈立强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被告人王国军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被告人马小辉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颜毅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元;被告人陈丙吉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元;被告人宋刚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刘友萍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元;被告人郭亚全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被告人程清伟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唐胜云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马军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杜雨坤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乔彦生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曹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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