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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通报“春雷行动”战果 执结案件25904件

2018-06-13 21:33:08 来源:改革网 武艳杰

改革网福州613日讯(武艳杰)613日,福建高院召开春雷行动执行攻坚成果新闻发布会,通报春雷行动集中执行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发布8福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扩大执行效果,营造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声势,今4月、5福建法院又开展了向执行难发起总攻的春雷行动’,执行活动期间,福建全省法院掀起疾风雨般的集中执行行动,共执结执行案件25904件,执行标的到位183.55亿开展执行涉民生、涉金融债权、党政机关案件等行动860次,拘留2268人,发布失信名单20716人,移送执转破案件19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玫瑰在发布会上如是说。

林玫瑰指出,福建法院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效,建立智慧执行、高效执行、规范执行、阳光执行、认同执行五项机制;既整合资源快速反应,又充分发挥强制力,深入田间地头查找被执行人、果断处置突发事件。福建全省法院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强化执行工作的有力抓手,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今年以来人民法院移送追究拒执罪147件,172人。

为了精准施策,福建法院针对存在问题,实行“挂图作战”、“定点督战”、“销号作战”,每两周挂出六张图,全方位展示全省法院有财产和无财产案件执行、信访案件办理、首次执行案件消耗、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进度、长期未结案件、执行案件质效指标与得分排名等情况,明确作战目标、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扎实稳步推进总攻阶段各项任务。43福建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誓师大会,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54日在福州闽侯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创新与典型引领推进会,交流执行新经验新做法518日,福建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推进会,研究部署推进执行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办法举措。为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硬战提供坚强保障,福建法院执行局与纪检组监察室联合开展反消极执行、反选择性执行、反乱执行、反弄虚作假专项检查活动期间省法院执行局挂牌督办各类执行案件254件,执结167件。

林玫瑰表示,目前,福建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下一阶段福建法院要坚决打好解决执行难的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硬仗。

 

附: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

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即有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在未履行完毕前,其所有的财产均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尽管其查封的房产、店面变卖后可能足以清偿该债务,但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及时依照法定程序顺利完成,阻碍了正常的执行进程,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二:

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

被告人郑某某并非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以其与案件无关为由拒不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案外人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郑某某虽非案件被执行人,但其实际占用讼争土地、房屋,在收到集美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仍无动于衷,致使案件长期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郑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三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撕毁封条继续使用,还将其父母从异地迁入房屋,阻挠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并且利用家中老人占据房屋阻挠腾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其碍于刑罚威力,主动还款,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后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既严厉打击了拒执犯罪,又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

  

案例

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

对于拒不申报财产行为的入刑,法律采取审慎的态度,必须先拘留,之后仍不执行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有财产却拒申报,被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最后被定罪判刑系咎由自取

 

案例五

陈某云、陈某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与案外人陈某武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陈某云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陈某武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于惩治此恶意串通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具有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六

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自己名下的财产隐藏、转移后处置,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惩治了隐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具有普遍教育意义

 

案例七

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

本案担保人杨某在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杨某杰提供担保,在被执行人杨某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保证人杨某也不履行保证义务,并在案件执行期间拒不交出小轿车,且有银行存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不仅追究了担保人刑事责任,偿还了所有债务,也给其他担保人警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担保人拒不履行执行过程中的担保承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八

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黄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却故意将名下房产及其他财产转移他人名下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黄某某的行为表明其具有逃避法院生效判决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规避法律的行为,最终都要付出代价。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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