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中改判无罪 标杆案件释放鲜明信号

2018-06-01 02:32:36 来源:本网专稿 

争论了十多年的张文中案尘埃落定,体现了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昭示了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 中国改革报记者 刘政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

在本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二级大法官孙华璞的宣判声中,争论了十多年的张文中案终于尘埃落定。张文中案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关于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更是我国为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所迈出的坚实一步。

正义尽管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持续优化法治环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企业家感受到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不会变、实际行动看得见。

切实保护企业家权益

正义绝不缺席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同案原审被告人张伟春、同案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孙华璞在庭审中宣判:其一,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项目和使用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方面虽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等并无骗取国债贴息资金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二,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无论在股权交易中还是在交易后,双方均无行贿、受贿意图和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其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文中挪用的资金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表示,案件的改判,对于张文中及物美集团来说,洗刷了他们长期背负在身上的罪名,恢复了他们的名誉和财产;对广大企业家来说,看到了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进一步营造了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广大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该负责人指出,张文中案的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依法保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的改判,也必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对人民司法的信任,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正义尽管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迟到的正义依然无比珍贵。”2月28日,张文中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八届年会上发声,“最高法院重审我的案子是全面依法落实产权的新起点,通过案例分析建立健全长效预防机制,对于有效地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产权保护永远在路上

2016年11月4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应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明确,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两大文件要求,2017年12月28日,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1月22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在国家发改委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谈及此事时表示,国家发改委将按《意见》要求,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开展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张文中案的告终不是句号,而是我国产权保护事业的全新起点。最高法决定再审的另外两起案件,即顾雏军案和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股权纠纷案的再审,也在积极推进之中,最终宣判结果的公布相信不会遥遥无期。

针对张文中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明确指出,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深刻吸取教训的同时,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党中央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护,努力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一是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二是深入剖析涉产权错案产生原因,健全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错案的发生。同时,加快建立健全涉产权错案防范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涉产权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标准。

[责任编辑:尹超]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