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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通报8起典型案例 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

2018-03-14 22:18:13 来源:改革网 武艳杰

改革网福州3月14日讯(武艳杰)“近年来,福建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呈现出服务合同纠纷上升快、‘知假买假’一定范围存在、涉及领域更加广泛等新的特点和趋势。”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福建高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董碧仙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近年来福建法院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通报8起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福建省各级法院大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2015年至2017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1388件,生效判决1740人;共审结产品责任、商品房销售、物业、旅游、餐饮、网络购物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民事一审案件共计97681件;审结工商、卫生、药品、物价、技术监督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一审案件399件;共审结商品房预约、预售、销售合同纠纷45108件,调撤22315件,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45305件,调撤38152件;共审结旅游合同纠纷案件289件,调撤156件。

据董碧仙介绍,根据近年来案件数量分析,福建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持续走高,房地产纠纷主要发生在购买商品房这一类别上。董碧仙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的政策法规,不要轻信广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学会依法维权。近年来,福建高院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加大调解力度,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依据“快受理、快审理、快执行、快结案”的原则,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使诉讼程序更加便捷。同时,福建高院注意与当地工商部门、消保委建立日常的沟通协调机制,各地法院加强案件研判,针对类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维权建议。

 

8起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被告人庄某某、蔡某某诈骗案

【典型意义】

本案诈骗手法较为新颖,冒用移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且寄送的产品均系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所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对愈演愈烈的诈骗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势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以本案为例,广大人民群众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防范工作:一是提高防范意识,不偏听偏信。正规移动营业厅均有固定地址并可查询,接到此类推销可详细了解套餐内容及移动营业厅所在地并进行核查;二是详细查验所送物品,部分假冒伪劣产品做工粗糙,仅凭肉眼就能辨别真伪;三是以经营生活的常识经验进行判断。正规优惠移动套餐的收费方式均为从手机话费中扣除一定金额,或对手机号码进行充值后,再赠送物品或话费。本案直接向被害人收取现金,明显异于常理。

 

案例二:

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假药案

【典型意义】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以万艾可为代表的功能性药物逐渐成为制售假药的重灾区,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对销售假药等犯罪进行严肃查处,可以有效切断制作与销售层面的联系,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

 

案例三:

刘某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已日渐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实际生活中,因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资讯与真实情况不符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对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有一定指导意义。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披露的信息往往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最终决定,因此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告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必须予以禁止,并加重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给予三倍赔偿,以此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有效惩戒。

  

案例四

林某某与某家居用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网上购物观感强、操作便捷、成本低,日益成为广大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但隐藏的侵权风险较大,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制作虚假宣传广告诱导消费者购物,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屡禁不止。本案中,商家通过制作虚假宣传页面,诱导消费者消费选择,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货并主张三倍赔偿。本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有力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引导消费者依法有效维权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同时对不诚信的网络商家起到较好的警示震慑作用,以维护网络购物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

吴某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汽车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汽车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汽车经营者虽未明确告知购车人车辆存在碰撞维修的事实,但确实以比新车价格优惠幅度较大的价格销售,购车人是否应意识到所购车辆可能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新车,故价格优惠的幅度大小不能改变所购车辆必须为新车的约定。只要汽车经营者没有履行真实情况的告知义务,就应当认定构成欺诈。二是本案属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讼争车辆系进口名牌轿车,价格相对昂贵,该车辆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用于生活消费商品范畴,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三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汽车从生产经营工具成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品,因此审判实践中汽车销售亦逐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讼争车辆价格虽然相对较高,但确系吴某某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给予车辆购买价格的三倍赔偿。现实生活中,汽车经营者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向消费者销售与合同约定不符车辆的现象为数不少,本案对汽车经营者处以三倍赔偿虽然惩罚较重,但对规范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

林某某与某家居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然而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网络购物则更容易面临剁手容易索赔难的维权风险。本案中,某家居科技公司所作的促销广告对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及质量等承诺明确具体,只需消费者在该网店下单、支付相应价款,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该宣传广告属于一种要约,消费者林某某实际下单购物行为构成了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本案判决支持了林某某继续履行的诉求,保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网络交易诚信经营,净化消费无忧的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七: 

柯某某与某农业技术服务部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广大农户等消费者,应到正规的产品销售场所购买有质量保证的产品,索取相应的购货凭证并妥善保管。当实际损害发生后,应及时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并就产品本身质量缺陷、因果关系等申请鉴定,以便保障获得赔偿。本案假农药销售者未经清算被注销,法院判决赔偿责任由开办人及实际经营者承担,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具有警醒作用,对广大消费者也具有普法教育意义,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

 

案例八:

薛某某与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产品生产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案

【典型意义】

燃放烟花爆竹对人的健康的危害最为直接的是会炸伤人的手、眼等暴露部位,引起急性外伤,并可能导致终身残疾。有鉴于此,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务院早在2006111日就通过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但由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仍时有发生,且主要由于生产企业方面的原因,消费者往往索赔无门。本案中,被执行人系湖南省浏阳市一合伙企业,通过传统的网络司法查控,涉执财产无法全面调查到位,即使在实地调查后,案件仍陷入了僵局。承办法院将司法救助和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相结合,最大限度的提升了案件执结的可能性,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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