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发布

2018-01-17 18:51:24 来源:本网专稿 

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机关可移除其备案信息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付朝欢报道 记者日前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正式公开发布。

《办法》明确,对于备案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若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经备案机关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

《办法》指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项目自备案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还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

《办法》自2018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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