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发布

2018-01-16 19:06:27 来源:改革网 武艳杰

 

改革福州116日讯(武艳杰)1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其中刑事案件3件、民商事案件5件、执行案件1件,生态案件1件,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生态等审判领域,涉及依法防冤纠错、网络信息安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企业破产重整、药品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据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陈镇介绍这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是从2017年全省法院办结的87万多件案件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影响性、典型性、理论性、创新性,在福建省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对推动法治进程具有较大积极意义的案件。

其中,上诉人张金维、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三明中院受理的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上诉案。本案的审理,对依法制裁不诚信的商业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人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罗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是全国案值最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案金额1.6亿多元,亦是罗源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公益诉讼人和被告均未上诉,收效良好,督促了罗源县国土局及时履行职责,现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茂公司缴交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本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切实发挥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对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为今后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十大典型案例 

1. 缪新华故意杀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包庇再审案

【综合评述】该案重大疑难复杂,距案发14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本案既非“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亦未出现新证据。福建高院以无畏的担当精神、科学的司法理念,秉持职业操守和良知,坚持对历史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依法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复查、再审,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并最终作出无罪改判。这是司法保障人权、捍卫公平正义的又一经典案例。该案的再审改判过程,是一次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它将“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科学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普及到社会大众,使之更加深入人心,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司法公信,重塑了社会和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本案再审改判后,社会各界对法院依法纠错高度肯定,认为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尤为难得的是,经福建高院释法、安抚、引导,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签下“放下仇恨,重归于好”的书面声明。2017年10月,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及其亲属共同署名,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柘荣剪纸的形式制作了牌匾赠送福建高院,表达了对党委政府、法院法官的感激之情。该案的再审,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 被告人严进之、严林之被控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

【综合评述】网络诈骗是一种有别于普通诈骗的高科技犯罪,其隐蔽性、渗透性强,危害范围广。近年来,以通讯和互联网为媒介的诈骗犯罪多发、频发、且面广量大、势头凶猛,已严重影响到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本案涉及到对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罚的问题。本案中采取的对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断的处罚原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充分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又能充分兼顾罪数形态理论体系的和谐与完整,能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把案件高发态势压下去,把实施违法犯罪的空间挤压出去。

 

3. 被告人陈建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评述】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应用的快速发展,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犯罪的情况也日趋严重并处于高发态势,为了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本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莆田市审结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的法律实践,警示和威慑该类犯罪行为。

本案行为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出售给他人牟利,虽然金额未达到5000元,但出售可能影响他人交易安全、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千余条,情节严重,依法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人民法院报 2017年6月8日第3版予以报道,因此,本案具有推动法治进程的意义。

 

4. 上诉人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奇欣、原审第三人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综合评述】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普通群众在日常的消费购物活动中,容易受到商品外包装或者宣传的影响而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有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就抓住这种消费心理,在商品外包装或者宣传上采取夸大或者诱导,这会侵害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意义在于运用法律规则,规范调整消费活动,促使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对商品的外包装、宣传等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进行。十倍赔偿不是目的,构建文明、舒适的消费环境才是人民群众所关心的。 

 

5.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

【综合评述】本案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促进优质的汽车特许经营资源充分利用,实现适应市场需求企业的再生,凸显了司法服务保障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通过破产重整将实现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重整清偿率大幅提升,金融安全得到保障,员工继续就业,实现多方主体共赢。创新审理方式,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借鉴。1.满足集团企业重整需求,突破企业破产管辖制度。2.根据重整企业特点,创新采用管理人选定模式。3.严格保护各方权利,完善合并重整审理程序。4.业务重整与资产重整相结合,灵活开拓集团企业重整方式。与国有企业海翼集团进行业务重整,在保住汽车经营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营业收入;并将属于同一集团的非破产企业泉州联华、龙岩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中的股东权益并入泰成集团重整计划中,实现债务人资产重整,提高债权清偿率。

 

 6. 陈千金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综合评述】人身保险作为社会民生保障重要一环,合理的理赔申请受保护与否直接关乎民众切身利益,亦影响保险行业良性发展。本案特殊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癌症,在投保防癌和重大疾病保险期间再次患癌被拒赔,保险人在拒赔后仍继续收取保费以继续履行合同,故而引发理赔诉讼。本案从保险人承保前后的义务履行规范角度,分析认定保险人的明显瑕疵行为而予以判赔。首先,投保人因投保单、保险条款罗列内容繁杂、专业术语晦涩、字体格式难以清晰识别等原因,多需依赖保险业务员询问及解释说明,故如实告知义务应受制于保险人询问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亦应负有举证责任。其次,健康险种承保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关系密切,保险人理应尽到前置健康体检筛查的审慎核保义务,排除承保风险及涉诉困境。再者,诚实守信原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保险人在明知已不可能出现约定的被保险人“初次患癌或重大疾病”情形而选择拒赔后再行收取保费以继续履约,此行为有主动调整保险责任范围之意思表示,否则保险人仍可以本案所涉理由拒赔并继续收费,显构成不诚信甚至欺诈。本案全面综合双方间履约行为,判断保险人承保前后各环节之履约瑕疵,维护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本案旨在规范保险人及其业务员的诚信询问及审慎核保行为,以及理赔决定后的延续行为,积极引导保险人诚信拓展保险业务,切实尽到人身保险合同的民生保障之宗旨,防止保险人违背保险宗旨、恶意兜揽类似保险产品之不良风气,推动人身保险产品的诚信、规范经营,树立行业规则。

 

7. 上诉人张金维、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综合评述】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三明中院受理的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上诉案。本案中,信达通宝汽车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情况,其工作人员向张金维介绍涉案车辆时称该车是全新车,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给消费者张金维造成了错误的认识。据此,法院二审认定信达通宝汽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信达通宝汽车公司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本案的审理,对依法制裁不诚信的商业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矫正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法律利器。表面看来,信达通宝汽车公司不过是隐瞒了车辆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情况,而消费者张金维则因此获得了3倍于购车款的大额赔偿,双方得失悬殊。诚信缺失的社会,应当让不诚信的商人付出重大的代价,这就是本案司法判决结果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8.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涛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毅成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综合评述执行异议是对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因程序上权利受到侵害而进行的有效救济,具有便捷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异议的各种理由中,双方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争议占有重要比例。这是因为,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已经对执行人需负担的债权本金作了明确认定,但对利息尤其是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则由于作出裁判时利息计算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无法定利息具体金额。这就导致了当案件进入执行中,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计算起始日期等,存在不同理解,如果碰上履行期限长,本金数额大(尤其在海事案件中执行标的额都比较大),利息计算的争议就更大。本案即为其中典型一例。

本案主要在以下两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明确了对执行余款的计算确认是执行法院的职责。法院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执行余款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是否正确应由法院审查。审查的内容是报告的依据资料、计算方法、计算结果、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而不能仅以专门机构是否具有资质来进行认定;二是系统梳理了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横跨2014年8月1日前后。该日之前,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适用法律应为2009年5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而该日之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适用法律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定无论在计算标准还是清偿抵扣顺序上均有不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正是忽略了这一关键的时间节点,未分别适用两个规定,导致最终计算结果有误。

本案的审理打破了执行过程中过分依赖专门审计机构计算利息的观念误区,同时,法院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详尽分析计算、对相关执行法律的精确解读及适用,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争论已久的瓶颈问题,有助于推动案件执行的顺利进行。对于金钱债务执行案件中基本都会涉及到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该案的思路及实践具有较典型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9. 公益诉讼人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罗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

【综合评述】该案系全国案值最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案金额1.6亿多元,亦是罗源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公益诉讼人和被告均未上诉,收效良好,督促了罗源县国土局及时履行职责,现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茂公司缴交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

本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切实发挥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对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为今后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10.江海标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综合评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被国家纳入刑法保护,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本案反映的是中国农村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种认识。由于一些地方的乡土风俗习惯,基于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等的追求,人们对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频频出现一些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将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推到舆论场上。由于价值观的不同,对于同样的司法判决,有人认为是正义的,有人认为是非正义的。而一致的价值经验是认识正义的基础,对现有司法判决的确认、传播是促进形成统一的价值经验,进而形成一致的正义观的重要方式。 

[责任编辑:张海莺]]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