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明白账”

2018-01-15 19:00:00 来源:本网专稿 

审议重点将侧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等方面

□中国改革报记者 赵 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

《意见》提出,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在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依据不同性质和管理目标,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分别为: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首次报告将聚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等方面。

《意见》在借鉴现有法律规定确定审议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为便于报告制度与现行实践有机衔接,《意见》主要根据监督法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程序,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

审议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据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10月份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这是在《意见》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有利于规范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与此同时,这项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例如,报告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还没有完全覆盖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特别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尚未列入制度化的报告范畴。

“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实现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的‘明白账’;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推动规范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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