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文剑指资本违规入股银行

2018-01-08 14:35:33 来源:新华网 

【解读1】

主要股东须遵循“两参或一控”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高涨。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办法》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例如要求主要股东说明入股商业银行目的,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等。

据一位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我们关注对主要股东的审查和管理,并不是要限制投资者投资银行,而是要坚持分类管理,防止由于个别大股东违规持股,侵害一般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与此前规定的“一参一控”不同,此次《办法》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即“两参或一控”。

业内人士解释称,《办法》本条款意思为,如果资本方控股了一家银行,就不可以再投资任何其他银行。如果参股两家商业银行,就不得再控股一家商业银行。

不过,《办法》同时也明确了例外条款,即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解读2】

建立负面清单,不得违规代持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违规进行股权代持、违规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等12种行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等。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多家股东通过复杂的违规代持,对银行进行控制,干预甚至掏空银行,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提升监管透明度。

银监会称,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近年来,针对违规代持、突破“一参一控”等违规行为,银监会将加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列为“攻坚战”。

2017年3月2日,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发布会上“首秀”时表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非常好的,但不能变成民营资本少数人或者少数资本控制银行,变成自己的提款机,进行关联交易,要特别防范这种现象。

去年4月银监会发布通知,披露的26项补监管制度短板项目中,关于银行股东的监管办法就列为“制定类”,属于要“尽早启动,尽早印发,尽快取得实效”的工作。

去年11月在云南举行的城商行年会上,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银行公司治理“既做到防范内部人控制,也要防止一股独大、外部人不当干预。”在股权管理上,必须落实穿透原则,规范隐形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公司治理决定着银行运行的基本架构和权力分配格局,是风险的入口。通过制度化安排,为完善银行公司治理、促进银行长远稳健经营创造基础条件。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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