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价格监管机制全面建立

2018-01-04 18:15:00 来源:本网专稿 

成为《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发以来首个全面完成的专项改革任务

□ 中国改革报记者 赵 薇

日前,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法一意见”),加上2017年初印发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跨省跨区输电工程、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的全环节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框架。输配电价改革也成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发以来首个全面完成的专项改革任务。

价格独立核算机制实现全覆盖

输配电价体系包括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以及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思路,实现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

“‘管住中间’就是要管住输配电网,对输配电网进行成本监审、独立核算,让输配电网输送公司成为输配电业务的专业化公司;‘放开两头’就是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实现市场化竞争。”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研究员景春梅告诉记者,“两办法一意见”出台,意味着“中间”管住了,也为整个电力体制改革奠定了定价的基础。

景春梅把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方配电网比作人体血管的主动脉、静脉和毛细血管。“‘两办法一意见’是建立输配电价监管体系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制定相关价格水平的基本规则,是实现政府对垄断行业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自此国家对输配电网的主动脉、静脉和毛细血管建立起全环节、全覆盖的价格独立核算机制和监管机制。”

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

区域电网承担双重功能,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两办法一意见”明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核准准许收入后,按两部制电价形式确定。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在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分摊。

专项输电工程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和联网服务,服务于国家重大能源战略,如西电东送、疆电外送,国家按项目逐项核准。初始输电价格根据经营期电价法核定。输电价格核定后,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其中,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输电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以及地方配电网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建立起来后,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配置就有了计价基础,有利于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景春梅说,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电价制定后,还有利于区域间电力市场的建设与区域间电力资源的配置,把西南、西北的清洁能源送到东部使用。“这就大大促进了清洁能源的消纳,通过化解清洁能源消纳的瓶颈,提高整个资源配置效率。”

促进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

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是省级电网的向下延伸,是省级输电网与用户的中间环节,是供电的“最后一公里”。目前,我国陕西、广西、云南等省(区、市)大约有10余个地方电网,而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国家已批复了19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定价权限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但是由于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情况复杂,为更好指导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两办法一意见”明确,地方配电网配电价格可以选择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同时,“两办法一意见”还明确了省级电网与配电网的结算价格、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的结算价格。

“至此,我国实现了根据不同层次电网的特性制定不同定价办法和价格监管机制。”景春梅称,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定价办法出台,有利于地方电网的发展和增量配电网市场的培育,对于完善整个电力输配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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