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即将实施 四川已准备就绪

2017-12-31 09:30:12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记者叶煜报道)2018年1月1日起,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立法目的的《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同时也宣告在我国执行了近四十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环境保护税法》究竟有哪些规定?涉及四川省的具体政策有哪些?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搜集了纳税人感兴趣的多个话题,采访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陈志芳。

本网记者:环保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陈志芳:《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本网记者:环保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陈志芳: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只征收工业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本网记者:开征环保税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陈志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环保税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本网记者:开征环保税对哪些企业影响比较大?

陈志芳:环保税遵循“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原则,开征环保税后,我省大气和水的税额标准较之前排污费有所提高,短期内一定程度上将会增加排污企业的排污成本。但环保税法对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也有减征的政策,如果排污企业能加大环保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排放浓度,那么企业不仅不会多缴税反而会少缴税。

本网记者:环保税如何征收?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陈志芳:以前的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涉税信息资料。征收标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本网记者:纳税人应该怎么样申报,怎么纳税?

陈志芳: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纳税人要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网记者如果有企业不按照真实数据进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如何实施监管职能?

陈志芳: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及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都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的主体性地位,即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申报行为做到自报自核自缴。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重申了该规定,要求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负有百分之百的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企业不按照真实数据申报,那么我们就按照《税收征管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处理,保证纳税人有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

本网记者:环保税税率是全国统一的吗?如果不是,四川的适用税率在全国处于一个什么水平?

陈志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中: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率不是全国统一的。

四川省按照“损害担责”、“成本补偿”、“统筹兼顾”的原则,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标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 元,这一税额标准在全国处于中位水平。

本网记者:为什么不对建筑噪声、交通噪声征税?

陈志芳: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是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保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将其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今后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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