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案例荣获2016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二等奖——顺利解决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017-12-28 19:40:21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记者程云 通讯员赵宗文 黄思)近日,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倪学伟、付俊洋撰写的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宏海箱运支线有限公司等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荣获2016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评选二等奖。

此案例具有典型的示范性作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在法律界引起广泛关注,案件的审理也体现出广州海事法院法官队伍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过硬的审判工作水平

签署买卖合同采购废铜,发现约定物品货不对板

原告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诉称:原告与美国阿莫须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莫须斯公司)签署了废铜买卖合同,向阿莫须斯公司采购2号废铜6000吨,首批500吨。7月13日,货物运抵南海平洲码头。

经联合查验,发现柜内所装均为泥土、石块、废铁杂等,而不是2号废铜,重量也比提单申明的少8.82吨,并且集装箱上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菲律宾公司铅封和海关铅封均不存在(除其中一个集装箱因破损在香港换柜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菲律宾公司另加了铅封以外)。

认为被告失职导致损失,提起诉讼请求相关赔偿

检验后,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将上述物品直接退运。根据上述检验及处理结果,货物已经发生了全部损失。原告认为宏海公司和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宏海私人公司在其责任期间未尽到照看、保管货物的义务,致使集装箱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菲律宾公司铅封灭失,造成了原告的货物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使在接受集装箱时其表面没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菲律宾公司铅封,宏海公司在签发提单时,错误记载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菲律宾公司铅封号为虚假信息,导致了其支付了信用证下的货款,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运输船舶属宏海私人公司所有,宏海私人公司为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装船时货物价值、保险费和运费,及其利息检验费及杂费。

原告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审理查明不予支持

广州海事法院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为一宗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涉案货物在始发港交付前已被调换,且在交付时不存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铅封号,只是提单附件中错误记载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铅封号,结合被告宏海公司对委托被告菲律宾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提单等行为的确认,可以认定,被告宏海菲律宾公司的错误签发提单行为由被告宏海公司负担,被告宏海私人公司作为运输合同下的实际承运人没有签单行为,不对错误签发提单承担责任;三被告没有实施破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铅封的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宏海菲律宾公司和被告宏海私人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原告信用证付款所需要的单据中对提单的要求只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显示运费预付及船名,通知方和收货人为原告),并没有对提单要求记载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铅封号,即不管提单是否记载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铅封号都不影响信用证付款,所以,被告宏海公司错误签发提单的侵权行为与原告信用证付款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宏海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广州海事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二审再审,缺乏依据最终维持原判

江西稀土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依法予以维持。江西稀土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江西稀土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江西稀土公司主张宏海公司、宏海菲律宾公司及宏海私人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