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施行

2017-12-10 16:45:00 来源:本网专稿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文,明确坚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原则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徐赟报道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科学确定了不同领域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以及考核对象、主体、内容和方式等。

以上两份文件按照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和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制定,旨在不断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指导意见》根据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科学确定了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主要用户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工作坚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对象包括煤炭生产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电力等重点耗煤企业。考核主体为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和运行调节部门。考核方式为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查看报表和现场核查相结合。

《考核办法》提出,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或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炭库存情况进行核查。

此外,根据《考核办法》,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将实行“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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