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假小镇真地产

2017-12-06 20:25:00 来源:本网专稿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出台十项举措,规范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付朝欢报道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鼓励各地引入央企、国企和大中型民企等作为特色小镇主要投资运营商,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各地要对产业内容、盈利模式和后期运营方案进行重点把关,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

为了规范推进各地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意见》提出十项重点任务:

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内涵。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推动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不能盲目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基地、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以及行政建制镇戴上特色小镇“帽子”。

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要按规律办事,科学把握浙江经验的可复制和不可复制内容,避免脱离实际照搬照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从实际出发,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专的发展之路,避免盲目发展、过度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

注重打造鲜明特色。各地区要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积淀和地域特征,找准特色、凸显特色、放大特色,防止内容重复、形态雷同、特色不鲜明和同质化竞争。

有效推进“三生融合”。各地区要科学规划特色小镇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营造宜居宜业环境。留存原住居民生活空间,防止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鼓励利用财政资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特色小镇建设基金。

实行创建达标制度。各地区要控制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数量,避免分解指标、层层加码。统一实行宽进严定、动态淘汰的创建达标制度,取消一次性命名制,避免各地区只管前期申报、不管后期发展。

严防政府债务风险。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的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立项建设。

严控房地产化倾向。各地区要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比例,并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确定供应时序。

严格节约集约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合理控制特色小镇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以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名义破坏生态。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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