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短缺药品原料药公平竞争

2017-11-24 14:47:44 来源:本网专稿  

国家发改委明确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各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定等,并提醒相关经营者不得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中国改革报记者 赵薇

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经营者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风险予以提示,并为经营者评估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以维护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公平竞争与价格秩序。

界定概念 垄断“无所遁形”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对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处以总计44.39万元的罚款,原因是两家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下游企业销售异烟肼原料药。这是继盐酸异丙嗪、别嘌醇、艾司唑仑原料药垄断案之后,国家发改委查处的又一起涉及小品种原料药的价格垄断案件。

据记者了解,自201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持续关注原料药市场状况,查处范围覆盖山东、重庆、湖北等十多个省市,对价格垄断案件实施经济制裁总额约1657万元,并指导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原料药价格垄断案件依法处罚250余万元。

“随着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垄断行为的违法主体开始采取更加隐蔽的形式,实施原料药控制的医药经营公司和原料药厂家之间一般不再签订书面协议,多以口头协议为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反垄断二处副处长王洋林告诉记者,我国原料药市场竞争状况不容乐观,且垄断行为日益呈现出新特点。

“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达成的垄断协议。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经过意思联络,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形成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指南》在明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相关概念,列举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考量因素的同时,对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使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都“无所遁形”。

划定“红线” 提示违法风险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原料药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供需结构性失衡。一方面,供给侧高度集中,近1/10的原料药由于审批生产厂家过少,天然呈现独占、双寡头、寡头等高度集中的市场格局,容易导致垄断高价的出现;另一方面,需求端竞争激烈,基本每家原料药企业都对应多家制剂企业的需求。

“原料药经营者和制剂企业形成的这种特殊的市场结构,导致一些典型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频发。”王洋林说。

《指南》列明了经营者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情形。这就相当于划定了“红线”,提示企业哪些行为可能出现价格违法风险或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其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通过分割市场固定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固定或变更价格等10种情形。

同时,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和原料药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执法实践中,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对第三方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进行间接价格控制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列明依据 引导公平竞争

国内原料药市场上存在限产提价、拒绝交易等垄断模式,部分原料药存在独家生产,原料药企业通过限制产量和供应,大幅提高价格,制剂企业由于没有其他货源只能被迫接受提价,于是,制剂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部分企业同时拥有原料药和制剂批文,价格放开后制剂价格有了上涨空间,企业便停止向竞争者供货,原料药仅供自用。

《指南》明确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或低价进行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或限定交易等行为所依据的因素,并提醒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做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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