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企业配合反垄断调查进行全面整改

2017-11-15 21:35:00 来源:本网专稿 

仅调降装卸作业费一项,每年就可降低进出口物流成本约35亿元

□中国改革报记者赵薇

继今年上半年18家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主动规范THC(码头作业费)收费行为后,海运市场又迎喜讯。近日,按照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有关要求,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等港口企业先后进行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其中,仅调降装卸作业费一项,每年就可降低进出口物流成本约35亿元。

“此次反垄断调查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实体经济减负增效、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假开放”到“真开放”

促进港口公平竞争

“每一个港口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都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也就是说,该地域范围内的货物经由当地港口运输最具经济合理性,因此船公司和货主对当地港口高度依赖。”时建中告诉记者。

自今年4月中旬起,国家发改委会同交通运输部依法对上海港和天津港开展反垄断调查。根据公布的信息,部分港口企业存在以下三方面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限定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对不可竞争的本地外贸集装箱装卸业务,收取远高于竞争性国际中转集装箱的装卸作业费;向交易对象附加强制拆箱理货、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拖轮、理货和船代是船舶在港口进行停靠和装卸作业时需要的一些辅助性业务。在我国历史上,一家港口企业仅有一家理货、拖轮和船代服务机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对理货、拖轮市场实行准入制,其他经营者可以通过申请进入相关服务市场。也就是说,该服务市场目前是开放的。

“通过调查发现,港口企业通过签署格式合同、不开放信息端口、为不同公司划分市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船公司只能接受港口企业下属企业提供的服务。”据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张汉东介绍,这些行为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导致相关服务价格高企,不合理增加了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在此次整改中,大多数港口企业明确要充分尊重船公司及其船舶代理选择拖轮公司的自主权,为拖轮公司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废止关于划分理货市场的备忘录或约定,不限制具有资质的理货公司在港口开展业务,并由船公司自主选择理货公司;在船代方面,港口企业也将畅通渠道,允许并鼓励船公司通过其下属公司之外的渠道,报送船舶信息。

同时,港口企业将立即废止和清理所有不合理交易条件,停止将拆箱理货作为船公司提箱前置条件的做法,由货主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拆箱理货。并终止要求船公司承诺不开展竞争业务及优先选用本港下属企业服务的合同条款,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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