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评估143个生态示范区

2017-11-15 21:20:00 来源:本网专稿 

32个示范区经验模式获肯定,21个示范区调整退出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袁琳报道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对143个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对部分示范区建设调整,并对进一步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做出了部署。

《通知》指出,两年来,大多数示范区高度重视创建工作,特别是北京市怀柔区、吉林省白城市等32个示范区,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积极攻克技术难关,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增强生态承载力,提高生态服务价值,探索总结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而天津市蓟县、宝坻区,河北省迁安市,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等21个示范区,难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再作为示范区。

针对我国生态保护与修复面临的形势,以及示范区建设中存在的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人才队伍缺乏、科技支撑薄弱等问题,《通知》要求各示范区积极探索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实施、制度建设、投入机制、科技支撑等方面的经验,运用多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完成示范区建设目标。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相关政策、编制相关规划、安排现有渠道资金时,将对已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经验模式的示范区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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