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超生即辞退”说法可取吗?专家:违反劳动法

2017-10-24 10:12:40 来源:法制日报 

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则上应适时作出调整,暂时难以调整的,在执行上也应有所变化,至少应减缓执行力度。

“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目标和举措。其中,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人口发展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有关人口政策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目前,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转折性变化,总和生育率大大低于生育更替水平,为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挑战。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由此,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转折性调整。

伴随这一转折性变化和调整,我国备案审查工作又出一记重拳——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迎来重大变革,在一些地方实施了几十年的职工“超生即辞退”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这五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理由是,这些相关条例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则上应适时作出调整,暂时难以调整的,在执行上也应有所变化,至少应减缓执行力度,以适应时代和政策变化,适应改革发展要求,这也是立法体现适当性的必然要求。

劳动法专家认为职工超生就辞退违反劳动法

这一重大制度变革还要追溯到几个月前。今年5月,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一份审查建议,认为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为纠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建议对地方立法中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

“‘超生即辞退’多年以来一直是个问题,一些地方总以‘超生’为由来辞退处分职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是此次提出审查建议的起草人之一,除了他之外,此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另三位建议人分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文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

王全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己很早就关注到这一问题,学界对此也存在较多争论。“超生违反的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并不违反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而劳动纪律作为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是给予纪律处分的基础,劳动权则是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受到限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直以来,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因职工超生而将其开除的情况,“用人单位能不能开除或辞退超生职工”一直是社会非常关心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异常混乱的问题。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案情,不同地方法院认定和判决结果大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而当地的人口与计生条例对此是否予以支持是重要判断依据。一些地方的法院基本都选择了支持用人单位,按当地人口与计生条例驳回了被开除超生者经济补偿的要求。

从2016年元旦正式实施“全面二孩”以来,该项政策的实施时间已超过一年半。但二孩政策的红利却一直没有释放出来,生育率没有出现想象中的大幅提高,在王全兴看来,地方立法中仍保有“超生即辞退”的规定是重要原因之一。“对违规超生者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精神,与国际劳动标准的男女平等精神不符,也与新形势下国家计生政策转型的取向不符。”王全兴说。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很早就关注到这一问题,但一直以来王全兴却并没有找到合适有效的途径把意见反映给相关部门。在一次论坛上,他与另三位专家又探讨到这一问题,几人决定尝试着走备案审查的途径。随后,几位专家就这一问题搜集了各省人口与计生条例,综合各方意见,在修改几稿的基础上,历时两个月形成审查建议稿。

专家建议,对广东、云南、江西、海南、辽宁、贵州、福建等七个省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增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具体主要提出四方面的审查建议: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属于封闭列举式规定和纪律处分基准性规定,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得增设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二是计划生育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属行政法范畴,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社会法范畴,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违反其对国家的公民义务,而不是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以干预劳动关系的方式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混淆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法律手段运用的错位。三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背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精神,女职工违规生育的,有权受到包括不得歧视性解雇在内的特殊劳动保护。四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与新形势下国家计生政策转型的取向不符。

今年5月,4位专家将审查建议稿递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让几位专家没有想到的是,4个月后,此事就有了结果。“这释放出十分积极的信号。如果没有备案审查制度,那这件事情就不好处理。现在通过这个途径,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不但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意义重大,对国家政策顺利落实也有很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这个结果,王全兴倍感满意和欣慰。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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