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范围进一步缩小

2017-10-08 18:50:00 来源:本网专稿 

限定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付朝欢  实习记者赵薇报道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第7号令,颁布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简称新《规则》),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进一步限定、缩小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推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据悉,新《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与修订前《规则》相比较,涉及修改21条,保留7条,新增8条。

进一步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明确了授权市、县政府制定有关价格决定的制发权限。

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价格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新《规则》强调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新《规则》同步规范了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的程序,提高定价机制的严肃性、规范化。

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明确规定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进一步严格政府价格决策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强化制定价格后评估和动态调整。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完善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强调政府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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