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六大成效”

2017-09-11 20:56:33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记者王进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委改革办获悉,《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2015年8月29日正式印发并实施以来。牵头责任部门与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形成工作合力,各项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六大成效”。

成效之一:实现了“拿高薪”摘“官帽

据悉,四川省严格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建立了与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实行分类监管考核。凡组织任命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必须按改革方案“限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依据本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在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4倍以内分级分档确定,没有规定任期的不能超过8倍。

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同时建立退出机制,不受限薪影响。今后,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当官”和“拿高薪”,只能二选其一,不能“两头都占”。要想保留行政级别,薪酬就必须“限高”;要想“拿高薪”,就得去“行政化”,按市场化要求当职业经理人。

成效之二:实现了“以绩论薪”

据介绍,省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省委、省政府改革方案,制定薪酬管理办法或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省属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做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同时,按照人事任命权限,对负责人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未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企业不能自定薪酬,否则将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企业负责人违规所得收入。每年年终,省属企业薪酬审核部门必须按规定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薪酬发放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成效之三:薪酬结构和水平得到统一规范

据了解,在该项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前,国企负责人固定薪酬多、可变薪酬少,当期薪酬多、远期薪酬少。薪酬制度不仅结构单一,每部分的数额相对较为固定,可变幅度较小,且与企业绩效关联度较低,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负责人工作积极性。

改革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在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的2倍内确定,绩效年薪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以2015年为例,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67万元,有任期的省属企业负责人(由组织任命)薪酬最高可达到69.368万元,无任期则为53.36万元。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人均薪酬改革前(2014年)为38.31万元,改革后(2015年)为35.11万元,同比下降8.35%。个别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降幅更大,由改革前的180万元降至53.36万元,降幅达到70%。

成效之四:实现“高薪”与“责任”对等

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要求,四川建立健全了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实行追索扣回制度。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部门责任认定结论和业绩考核奖惩办法,依法依规追索扣回部分甚至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后,省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根据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情况,本届任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下一任期国有资产流失、投资损失、形成不良资产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成效之五:“工资单上”薪酬进一步规范

一是严格执行薪酬支付和管理有关规定,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所属企业兼职的,也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同时,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二是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将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依法依规统筹管理。

三是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之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严禁企业负责人对外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严禁企业为退休或调离的企业负责人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

成效之六:企业负责人“岗变薪变”

据悉,按照实施意见,四川省属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因职务变动,到下属企业或调到其他子企业的,按新岗位确定绩效薪酬。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实际岗位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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