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低碳”也能获政府补助

2017-09-05 13:27:23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原标题:社区“低碳”也能获政府补助)

南都讯记者张奇锋 近日,江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正式下发了《江门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与2014版本的《江门市低碳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比,此次出炉的《办法》在资金支持方式等方面有较大改动。对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要求自下月起执行,执行期为5年。

充电桩项目曾获补助

江门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动全市低碳发展的资金。根据《办法》,低碳专项资金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内容包括与低碳发展相关的基础性研究和低碳应用技术研发、推广;补贴或奖励低碳产业、低碳建筑、低碳社区、低碳交通、清洁能源、增加森林碳汇和保护生态等示范项目建设;补助增强全民低碳意识和建立低碳工作体系工作经费等。

专项资金预算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制定,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本级开展低碳发展的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不列入当年项目计划。根据《办法》,该工作经费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20%。南都记者留意到,2015、2016年,江门市低碳节能专项资金分别支持了充电桩示范项目、五邑大学校园公共自行车项目等建设。

专项资金拨付有变化

新版本《办法》最大变动在“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方面。旧版本在这方面规定较为简单,规定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完成项目进度30%以上的,拨付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的,再拨付另外50%。

最新出炉的《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后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其中,对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据项目内容、投资规模等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情况,可先预拨不超过拟补助金额3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实际指标完成情况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综合示范创建类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建成并取得一定的效益后,对项目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进行奖励。上述两种形式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据悉,根据要求,《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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