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

2017-08-15 08:25:00 来源:本网专稿 

国家发改委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付朝欢 实习记者赵薇报道 8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经营者不得达成横向或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

《指南》对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晰,并指出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达成的垄断协议。

《指南》强调,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

《指南》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进行交易、实施独家交易、拒绝交易、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同时,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高价销售,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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