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白江区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2017-08-14 16:44:54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记者王泽勇报道)日前,记者从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了解到,为了强化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科学决策,青白江区政府于近日出台了《青白江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细则》明晰责任主体,细化追责情形,针对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成员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14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包括违反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本辖区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对“河长制”管理工作执行不力,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道及堤岸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致使水环境质量下降等情况。

《实施细则》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有关领导成员及有关工作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分别明确了8种、9种、11种追责情形。据悉,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按规定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等情况,要追究区级有关部门(单位)领导成员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包庇纵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当被检查对象保护伞等情况,也将追究其责任。

据了解,青白江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强化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对作出处分决定时已经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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