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

2017-08-08 15:34:5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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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租车企业车辆不足50辆

1989年,我国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成立。目前,全国共有6300余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与汽车租赁业发达国家相比,在车辆数量、市场集中度、网络化运营和服务能力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全国92.7%的汽车租赁企业拥有车辆数不足50辆,神州、一嗨等排名前5位的大企业市场占有率仅为20%左右(美国排名前5位的大企业市场占有率达94%),难以实行网络化运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为促进新形势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健康发展,推动移动互联网与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融合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设龙头企业引领、网络覆盖广泛、经营行为规范、服务品质优良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用户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改革创新,融合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创新发展。

科学监管,规范有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规范租赁车辆管理。小微型客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将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租赁车辆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按照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鼓励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加强对租赁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建立租赁车辆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租赁车辆性能及安全状况良好,车容车貌卫生整洁。

(四)落实身份查验制度。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要落实完善身份查验制度,并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承租人是个人的,应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原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应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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